最近一直在关注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从目前事态的发展进程看-----四难境界。其一,法院介入的时间、形式和规则规范模式问题;其二,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法益保护机制问题;其三,开发商的行为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协商习惯模式形成问题;其四,“钉子户”利益的如何保护、保护的手段与争议机制的完善问题。在四大困境同时面对尴尬的时候,我们唯一可以追求有效解决的方法也就是法律。从实质意义来说,法律是解决任何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也是最有效方式,当然这里的最有效方式产生在于权益的最大保护和公平正义的最合理维护。 但本案给我最大的震撼是,争端机制几乎缺位或者说处于一种胶着状态。暂且我们不考虑目前争端机制存在的程序困惑,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点是争端机制的启动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时间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争端机制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手段,我们要求力保的就是这种程序性工具能给予我们每个个体在需要时有一个合理交代------包括有效性、合法性以及执行力度。无庸质疑,本案刚好折射出了这个最害弊病存在的明显性。
很巧合物权法也是于3月份(“最牛钉子户”产生于同月)通过人代会,这部法律的通过让我们每个人都庆幸。她从权利本位的角度上保护了私权在法律规制中的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了我们个体在获得合法收入时在内心意义的忠诚占有。当然,这部法律通过有现实的社会背景原因,其产生的成熟性体现是由社会市场经济定位和发展的客观因素决定,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本质在客观上要求对私权的最大解放。而私权能否得以解放又要求我们社会在法律上定义其合法保护原则。结合本案,我个人认为在现实国内法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我们的权利本位法是比较健全的,最起码不会产生很大的缺位。但往往老百姓在得到权利本位法在法律曾面上保护的同时在现实中却产生了争端机制的脱节。特别是本案折射得特别明显,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能在社会交易的良好习惯氛围中达到恰当的谈判,那么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就不须参与,当然,我所指向的良好习惯主要是我们社会在拆迁行为时大家都有个比较预定俗成的民间评判准则,这个准则在一般情况下很少产生比较大的争议或者说相对公平合理(现实表现为拆迁纠纷最低限度产生),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我们的政府行政行为保护到相对各方的利益的平衡分割,同样也不会导致本案产生如此的裂痕。这里我个人主要认为体现政府行政角色的转换和中立位置的强大。特别是从职能政府与服务政府角色的改变,站在协商处断高度上去作出行政行为。其三,法律规制制度的最大完善。法律在任何国家里都是正义的化身,都是保护权益的最忠诚和有效使者。这一点在文明社会里是无庸质疑的,在任何纠纷不足以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法律的威慑作用和定夺无义的特点必须得到国家暴力的强制保障。而这些行为的产生全部发生在法院这个尊严而神圣的地方。为此,我们法院的每一次行为代表两种性质:正确性和强制性。正确性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合法性和法院行为的神圣不容任何收买性;强制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作出必须保证任何一方无条件接受,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否则国家暴力强制保障有效执行。为此,法院在组织和议任何问题的时候必要要在合理的时间进行,否则达不到纠纷解决的目的。结合本案,“最牛钉子户”能在当前如此被大家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脱节,以及法院行为在时间缺位。当然,追究最终的的弊病还是在于法律规制制度的缺位以及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体现。
“最牛钉子户”的事件告诉我们,权益的保护如果单纯在权利本位法上体现是远不足的。还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加以保障权益的确实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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